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聖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芳
訴訟代理人 呂坤峰
原告與被告泰準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2,305元(含本金431,18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22.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