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大都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嘉輝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李明蓁
蕭吉良
原告與被告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725,2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三,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