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秀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9,654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