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昇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荷蘭萊登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