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72號
原 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原告與被告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