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燦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黃芷莘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依原告民國114年9月25日民事準備一狀所載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229元,應繳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