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原告與被告昌沂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