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成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萬5,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