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煌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殷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侑承律師
被 告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本件訴之聲明一、二之標的,具有類似競合關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