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大精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1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