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豐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