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朝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