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829號
原 告 平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李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軒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24元(計算式:71,840元+15,784元=87,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