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83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3,54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