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923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
送達代收人 吳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露華、葉博文、林清松、張家榕、藍國玹、簡新峰、劉志安、賴昭平、謝東宏、林火炭、陳惠美、畢秀英、王銘仁、胡怡君、永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7,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