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9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原告與被告錡永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