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95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玉箐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