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16號
原 告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原告與被告里歐手機電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