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22號
原 告 楊逸民
送達代收人 呂學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萬6,84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6,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