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2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徐德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