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號
原 告 宏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光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6,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