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66號
原 告 華幸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洸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95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