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51號
原 告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儒林書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6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