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05號
原 告 旺裕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鋒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