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蘇慧娟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566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520號),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4,89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核算未清償之利息3,97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萬8,91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