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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王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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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王聰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具狀陳明是否聲明承受訴訟暨按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22日宣示判決,惟被告已於115年6月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限閱卷可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