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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蘇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3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以115年度重補字第42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