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被 告 林聰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爰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315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6,069元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