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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曾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