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粘瑞翰
被 告 江雨綺(原名江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連帶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