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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52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昌毅
          
被      告  王源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得請求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4,418元: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10年8月(推定於15日)領照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3年7月6日受損時,雖已使用2年10月餘,惟本件修復費用14,418元,均屬工資性質,毋庸折舊,被告應全額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