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李彩華
被 告 曾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04,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其中之114年1月6日為利息起算日,114年12月29日為起訴前1日),屬於簡易事件,本院行小額程序審理,應改行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