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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9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王佳音  
被      告  陳大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313元,及其中2萬1,960元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逾期第一個月收取300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400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