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2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周映嫺
被 告 葉永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鳳小字第96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5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