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梅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乙方(即被告)使用本車輛不得有下列情況,如有違反本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為通知者,應通知甲方(即原告),並應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包含但不限於車牌吊銷期間之營業損失,營業損失依定價計算),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且即時收回車輛。...9.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契約下交由他人駕駛(騎乘),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6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自己之名義,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14時03分起至同日18時37分止,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簽立系爭租約。詎被告違反上開約定,將系爭車輛交付予訴外人范佐浩駕駛,並於同日15時32分許,在國道1號北向高架35公里500公尺處與他人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而受損,原告因而受有經計算折舊後新臺幣(下同)44,159元修復費用、營業損失19,500元,合計共63,659元之損害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出租單、系爭租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維修工作單、行車執照、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系爭車輛租金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44,159元及營業損失19,500元,分別認定如下: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意旨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係於110年4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3年10月30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6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工資31,428元、材料費用64,572元),有維修工作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3年7月計,則其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8,533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39,961元(計算式:31,428元+8,533元=39,961元);另系爭車輛進廠維修13天,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第2款約定,應給付原告維修期間之營業損失共19,500元(計算式:2,500元×13日×60%=19,500元)。以上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59,461元(計算式:39,961元+19,500元=59,461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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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4,572×0.438=28,2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4,572-28,283=36,289
第2年折舊值 36,289×0.438=15,89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6,289-15,895=20,394
第3年折舊值 20,394×0.438=8,93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0,394-8,933=11,461
第4年折舊值 11,461×0.438×(7/12)=2,92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461-2,928=8,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