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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洪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