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欣霈
被 告 張凱風
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13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