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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欣霈  
被      告  張凱風  
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13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