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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張家銘  
被      告  蔡志宥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24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3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無判決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