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張家銘
被 告 蔡志宥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24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3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無判決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