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3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黃怡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307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2,068元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