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邱月琴
訴 訟代理 人 涂志維
被 告 叁成壹整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汪宥貽(原名汪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76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