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5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已遷移至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