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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6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兼送達代收人)

            游純明  
被      告  游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