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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0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廖柏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