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又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