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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徐靖德  


            徐永承  

            蕭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計算: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63,000元
75,570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本金合計
75,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