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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沛棻  
被      告  楊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編號
種類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借據
2,082元
年息2.295%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6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39,594元
年息2.295%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6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1,6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