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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8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鄭靖儀  
被      告  林于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70元,及其中新臺幣6,995元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510元,及其中新臺幣6,61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