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8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黃美娟
被 告 鍾巧榛(原名鍾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