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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8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黃美娟  
被      告  鍾巧榛(原名鍾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