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986號
原      告  林韻豪即林明正五金行

被      告  成陽忠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陽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