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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及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均係在桃園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原告所提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俱非本院所轄;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書記官 林昀蒨